日常生活中
除了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用工關系
個人之間也可能形成勞務關系
正如我們通常了解的
單位職工在工作中受傷 可以被認定工傷 單位具有賠償?shù)呢熑?/span> 但是 如果是個人之間的勞務關系 提供勞務者在勞務時受到傷害 該向誰主張損害賠償? 我們一起 在今天的案例中找答案! 案件經(jīng)過 2021年6月,張某在哈爾濱市道外區(qū)團結鎮(zhèn)招募工人分揀廢品,蘇某及一眾村民聞訊前來。張某與眾人約定,勞務費日結,每日200元,并介紹了工作地點和內(nèi)容,蘇某等十余人欣然同意。 在整理廢品時,蘇某不慎踩入籮筐,身體傾斜,身旁堆放的一捆塑料瓶掉落,砸中其小腿導致受傷,經(jīng)診斷為脛骨骨折。蘇某住院治療20日,共花費手術費、診療費等約3萬余元,出院后休息數(shù)月無法勞動。蘇某要求張某支付醫(yī)療費及誤工損失未果,遂將張某起訴至哈爾濱市道外區(qū)人民法院,要求其承擔醫(yī)療費及誤工損失、護理費、營養(yǎng)費、住院伙食補助費等費用共計7萬余元。 按照民法典規(guī)定,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,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,根據(jù)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。 本案中,張某與蘇某存在勞務合同關系。張某作為接受勞務一方,雇傭蘇某分揀、堆放垃圾,但在蘇某從事勞務之前,未對其進行風險提示和基礎培訓,也未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設備,導致蘇某受傷,具有過錯責任。蘇某作為提供勞務一方,忽視了從事該項勞務的危險性,未盡到注意義務,亦未主動采取安全防護措施,增加了事故發(fā)生的幾率,亦具有相應的過錯,依法應當減輕責任方的賠償責任。 哈爾濱市道外區(qū)法院結合本案案情及原、被告雙方在此次事故中的過錯程度,確定張某承擔70%的主要責任,蘇某自負30%的次要責任,判決張某承擔各項費用合計五萬元。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 依照法律規(guī)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,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,應當賠償醫(yī)療費、護理費、交通費、營養(yǎng)費、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,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。造成殘疾的,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;造成死亡的,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。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,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,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。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,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,根據(jù)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。 提供勞務期間,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,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,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。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,可以向第三人追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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